2022年英语三级考试真题及答案(注意!狂犬病暴露处置规范有变!国家疾控局最新发布 →)

2023-10-16 15:10:15 109
admin

为进一步做好狂犬病暴露防治工作,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于9月16日发布了《狂犬病暴露防治工作标准(2023年版)》。

接触或喂养动物,或舔完整的皮肤被视为I 级暴露。

暴露皮肤上的咬伤,或没有明显出血的轻微划伤或擦伤,属于II 级暴露。

单处或多处穿透性皮肤咬伤或抓伤,或被舔舐破损的皮肤,或被唾液或组织污染的开放性伤口或粘膜,或直接接触蝙蝠,均属于III 级暴露。

确定暴露水平后,狂犬病防治诊所医务人员将及时告知暴露者狂犬病的危险性和应采取的治疗措施。征得知情同意后,医护人员采取适当措施处理伤口。

标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在辖区内合理布局狂犬病防治诊所。从事狂犬病暴露防治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防治工作规范(2023年版)的通知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综合通报[202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做好狂犬病暴露防治工作,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狂犬病暴露防治工作标准(2023年版)》。现在已印制并分发给您。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总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23 年9 月13 日

狂犬病暴露预防和处理工作规范(2023年版)

为加强和规范狂犬病暴露防治工作,降低狂犬病发病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的研制进展,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暴露水平的确定和处置原则

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病犬、疑似狂犬病犬或者狂犬病无法确定的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伤粘膜或者破损皮肤,或者用唾液直接接触开放性伤口或者粘膜。可能含有狂犬病病毒或组织。

第二条狂犬病暴露根据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分为三级。

第三条狂犬病防治诊所医务人员确定暴露水平后,应当及时告知暴露者狂犬病的危害和应采取的治疗措施。获得知情同意书后(知情同意书范本见附件,各省份也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医护人员将采取适当措施处理伤口。

第四条判定为一级暴露的,应当清洁暴露部位,无需医疗。

第五条确诊为二级暴露者,应当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二级暴露者和严重免疫功能低下者,或伤口位于头面部且无法确定受伤动物健康状况的二级暴露者,按三级暴露处理。

第六条确定为级暴露者,应当处理伤口,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2章伤口处理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规范清创。伤口越早治疗越好。如果治疗时伤口已结痂或愈合,不建议治疗伤口。如果冲洗或清创期间疼痛剧烈,可以进行局部麻醉。

伤口清洗:用肥皂水(或其他弱碱性清洁剂、专业冲洗剂)和流动水在一定压力下彻底清洗所有咬伤、抓伤处约15分钟,然后用生理盐水清洗伤口,最后用无菌脱脂棉清洗吸收伤口上残留的液体,避免在伤口上留下肥皂水或清洁剂。冲洗较深伤口时,可用注射器或专用冲洗设备对伤口内部进行输液彻底冲洗。

消毒处理:冲洗伤口后,在伤口处涂抹稀碘伏或其他具有病毒灭活作用的皮肤粘膜消毒剂(如季铵盐消毒剂等)。如果伤口含有大量破损组织,应先进行清创。

第八条根据暴露动物的种类、伤口的大小、部位、暴露后的时间间隔等因素,对伤口进行区别对待。

当伤口较小时,用透气的敷料覆盖。

当伤口较大或面部严重受伤,影响美观或功能时,应尽早缝合伤口。清创和被动免疫制剂浸润注射应在闭合伤口前完成。根据需要进行伤口引流。

第九条根据伤口污染或感染情况,合理使用抗生素,减少狂犬病病毒以外的感染。

破伤风的防治应符合《非新生儿破伤风诊治规范》的相关规定。如果需要同时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破伤风疫苗,应分别注射到左、右上臂三角肌;如果注入同侧三角肌,则间隔至少2.5厘米。

第十条特殊场所伤口处理时,建议到有资质的狂犬病防治诊所并在相关专业医生协助下完成。

眼睛:处理眼内伤口时,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一般不使用任何消毒剂。

口腔:冲洗口腔伤口时,注意让患者低着头,以免冲洗液流入咽喉,造成窒息。

外生殖器或肛门粘膜:伤口处理及冲洗方法与普通伤口相同。注意冲洗方向应向外,避免污染深层粘膜。

第三章疫苗接种和被动免疫制剂的使用

第十一条首次接触狂犬病疫苗后越早注射越好。推荐的免疫计划仅限于批准与相应计划一起使用的狂犬病疫苗产品。如果国家批准新的狂犬病疫苗产品免疫方案,将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5针接种程序:第0天(注射当日,下同)、第3、7、14、28天注射一剂狂犬病疫苗,共5剂。

“2-1-1”免疫程序:第0天注射2剂狂犬病疫苗(左、右上臂三角肌各1剂),第7、21天各注射1剂,共4剂。

第十二条冻干狂犬病疫苗稀释液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

第十三条狂犬病疫苗接种,无论体重、年龄,每剂均需接种一剂。

第十四条狂犬病疫苗的注射部位,2岁及以上接种者应在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2岁以下婴儿应在大腿前外侧肌内注射。避免注射到臀部。

第十五条受伤动物健康状况无法确定时,暴露数月且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可以按照免疫程序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十六条正在接受国家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的儿童,可以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狂犬病疫苗。狂犬病疫苗接种期间,也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其他疫苗,但以狂犬病疫苗为主。已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者,应按要求推迟接种其他减毒活疫苗。

第十七条狂犬病疫苗接种应当按时完成全程。全面、规范地接种狂犬病疫苗,可以刺激机体产生针对狂犬病病毒的免疫力。当延迟某一剂量时,后续剂量的接种时间将按照原免疫程序相应推迟,无需重新启动疫苗免疫程序。

第十八条应尽可能使用同一品牌的狂犬病疫苗完成整个疫苗接种过程。如果无法做到,可以使用不同品牌的狂犬病疫苗来替代,并按照替代疫苗的免疫时间表完成剩余剂量。狂犬病疫苗不得由接种者自行保存或带到其他诊所接种。

第十九条狂犬病病死率几乎100%,接触后无狂犬病疫苗接种禁忌症。少数人接种疫苗后可能会出现轻微不良反应,一般不需要特殊治疗。极少数人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就医。当发现接种者对狂犬病疫苗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时,重新评估暴露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可更换不同类型的狂犬病疫苗,剩余剂量可按照替代疫苗的免疫计划。

第二十条根据受者体重计算被动免疫制剂用量,一次性全部使用。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按每公斤体重20国际单位计算(20IU/kg);抗狂犬病血清按每公斤体重40国际单位(40IU/kg)计算;单克隆抗体按照批准的剂量使用。若计算的剂量不足以浸润所有注射创面,可用生理盐水将被动免疫制剂适当稀释至足够体积后再注射。

第二十一条注射抗狂犬病血清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过敏试验。

第二十二条被动免疫制剂的使用。

如果暴露部位的解剖结构允许,应按照计算的剂量将被动免疫制剂尽可能地浸润注射到创面周围。所有伤口,无论大小,都应进行浸润和注射。

对于手指、脚趾、鼻尖、耳廓、男性外生殖器等特殊暴露部位,应按照局部可接受的最大剂量进行浸润注射,避免骨筋膜室综合征。

对于粘膜暴露者,在解剖结构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局部注射被动免疫制剂,并在粘膜表面滴注或涂抹少量被动免疫制剂。

如果所有伤口浸润注射后仍有剩余的被动免疫制剂,则将剩余的被动免疫制剂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肌肉中。

第二十三条被动免疫制剂在接种当日无法使用的,自首剂狂犬病疫苗接种之日起7日(含)内仍可注射被动免疫制剂。被动免疫制剂和狂犬病疫苗不得在同一部位注射;禁止使用同一注射器注射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

第二十四条狂犬病疫苗全面规范接种后,一般不需要进行抗体检测。如果需要检测抗体水平,应采用国家认证认可的检测方法,如快速荧光聚焦抑制试验(RFFIT)、小鼠脑中和试验等。

第二十五条疑似异常疫苗反应按照疫苗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疑似异常疫苗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章暴露前预防和暴露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暴露前预防。

人员范围:狂犬病暴露高风险人群应进行暴露前疫苗接种,包括从事狂犬病研究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接触狂犬病患者的工作人员、兽医、动物收容所工作人员、接触野生动物的研究人员、猎人等。计划前往狂犬病疫情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也可以进行暴露前疫苗接种。

疫苗接种:基本的暴露前疫苗接种计划是在第0、7 和21(或28)天接种一剂狂犬病疫苗。对于持续暴露于狂犬病风险的人员,完成暴露前基础疫苗接种后,如无动物损伤,1年后给予加强剂量,以后每3-5年给予加强剂量。

推迟免疫:孕妇、患有急性发热性疾病、急性过敏期、使用类固醇、免疫抑制剂等者,可酌情推迟暴露前免疫。

第二十七条再次暴露后的处置。

伤口处理:任何接触后应首先、及时、彻底地进行伤口处理。

疫苗接种:疫苗接种过程中出现再次暴露,应继续按原疫苗接种程序完成剩余剂量的疫苗接种;接种全疗程后3个月内再次暴露者,一般无需加强接种;完成整个疫苗接种疗程后3 个月及以上再次接触狂犬病疫苗的人应在第0 天和第3 天接受加强剂量的狂犬病疫苗。

注射被动免疫制剂:按照暴露前或暴露后程序已充分接种狂犬病疫苗者,除免疫功能严重低下者外,暴露后或再次暴露后无需使用被动免疫制剂。

第五章门诊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合理布局辖区内狂犬病防治诊所。从事狂犬病暴露防治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防治诊所应当合理设置外伤救治、疫苗接种等功能分区,并配备必要的创面冲洗、冷链等设备,以及狂犬病疫苗及其被动免疫制剂、应急救援药品等。原则上,至少应配备两种不同类型的狂犬病疫苗。需要进行破伤风防治的狂犬病防治诊所应当配备破伤风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

第三十条狂犬病防治诊所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管理、疫苗及冷链管理、知情通报、疫苗接种信息采集报告、疑似异常疫苗反应监测报告等。疫苗接种完成后,应及时将疫苗接种信息填写到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中。

附录:

《狂犬病暴露防治工作标准(2023年版)》解读问答

一、《狂犬病暴露防治工作标准(2023年版)》颁布的背景是什么?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感染引起的人畜共患疾病。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是迄今为止人类病死率最高的急性传染病。 2006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狂犬病暴露后处理工作标准(试行)》、《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理工作标准(2009年版)》、《狂犬病防治技术指南》等文件(2016年版)》,指导各地及时规范处置。暴露后预防在我国狂犬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至2022年,我国人类狂犬病病例数连续16年下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狂犬病疫苗研制进展,我国被动免疫制剂方面,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发布的《狂犬病暴露防治工作标准》(2009年版)》得到了进一步更新和完善,形成了《狂犬病暴露防治工作标准(2023年版)》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狂犬病暴露防治工作。

2、《狂犬病暴露防治工作标准(2023年版)》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在前期工作规范的基础上,《狂犬病暴露防治工作标准(2023年版)》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优化创面处理措施。增加使用的消毒剂种类;进一步细化伤口闭合要求,医务人员应综合考虑暴露动物种类、伤口大小和位置、暴露后时间间隔等因素,区别对待伤口。二是优化首次暴露后的疫苗接种方案。在原有5针暴露后免疫方案的基础上,新增“2-1-1”免疫方案,已批准使用,并有相应的疫苗产品。三是优化被动免疫制剂使用。新增被动免疫制剂应用中抗狂犬病单克隆抗体使用规定,细化一般暴露部位、特殊暴露部位、粘膜暴露部位等不同部位被动免疫制剂的使用要求。四是优化狂犬病高危人群范围。增加的动物收容所工作人员、接触野生动物的研究人员、猎人等暴露风险较高。五是优化狂犬病防治门诊管理。狂犬病防治诊所原则上应配备至少两种不同类型的狂犬病疫苗,以便出现特殊情况时及时更换疫苗。需要进行破伤风防治的狂犬病防治诊所应当配备破伤风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

3. 如何判断狂犬病暴露程度?

狂犬病暴露根据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分为三级:接触或喂养动物、或舔完整皮肤为I级暴露;暴露皮肤被咬伤,或轻微抓伤或擦伤,无明显出血的II级暴露;单处或多处穿透性皮肤咬伤或抓伤,或被舔舐破损的皮肤,或被唾液或组织污染的开放性伤口或粘膜,或直接接触蝙蝠,均属于III 级暴露。

4. 如何应对不同风险级别的狂犬病暴露?

首先,一级接触者一般没有感染风险,只需清洁接触部位即可,无需就医。其次,二级暴露者有轻度感染风险,应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二级暴露者和严重免疫功能低下者,或伤口位于头面部且无法确定受伤动物健康状况的二级暴露者,按三级暴露处理。三是级暴露者存在严重感染风险,应处理伤口、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接种狂犬病疫苗。

5. 暴露后的伤口应如何处理?

伤口应尽早治疗。一是伤口清洗。用肥皂水(或其他弱碱性清洁剂、专业冲洗剂)和一定压力的自来水彻底清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约15分钟,然后用生理盐水清洗伤口,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吸干伤口中残留的液体。避免在伤口上留下肥皂水或清洁剂。冲洗较深伤口时,可用注射器或专用冲洗设备对伤口内部进行输液彻底冲洗。二是消毒。冲洗伤口后,在伤口上涂抹稀碘伏或其他具有病毒灭活作用的皮肤粘膜消毒剂(如季铵盐消毒剂等)。如果伤口含有大量破损组织,应先进行清创。三是预防其他感染。根据伤口污染或感染情况,合理使用抗生素,减少狂犬病病毒以外的感染。特别要注意根据伤口性质和既往免疫史综合判断是否使用破伤风疫苗及其被动免疫制剂。

6. 首次接触后狂犬病疫苗接种程序是怎样的?接种疫苗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目前有两种主要的狂犬病疫苗接种方案被批准在首次接触后使用:一种是5 针疫苗接种方案。第0天(注射当日,下同)、第3、7、14、28天注射一剂狂犬病疫苗,共5剂。二是“2-1-1”免疫计划。第0天注射两剂(左上臂三角肌和右上臂三角肌各一剂),第7天和第21天各注射一剂,总共注射4剂。如果国家批准新的狂犬病疫苗产品免疫方案,将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接种过程中应使用同一品牌的狂犬病疫苗完成整个接种过程。如果不可能,可以使用不同品牌的狂犬病疫苗。少数人接种狂犬病疫苗后可能会出现轻微不良反应,一般不需要特殊处理。如果发现接种者对正在使用的狂犬病疫苗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在重新评估暴露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可以更换不同类型的狂犬病疫苗,并完成剩余剂量按照替代疫苗的免疫程序进行。

7. 再次暴露后的预防措施有哪些规定?

首先,任何接触后,应首先及时彻底地处理伤口。其次,如果在接种过程中出现再次暴露,则应继续按照原疫苗接种程序完成剩余剂量的疫苗接种;接种全疗程后3个月内再次暴露者,一般无需加强接种;完成整个疫苗接种过程后3 个月或以上再次接触者,应在第0 天和第3 天注射狂犬病疫苗加强剂量。 三、已按照暴露前或暴露后程序充分接种狂犬病疫苗的人除免疫功能严重低下者外,暴露或再次暴露后不需要使用被动免疫制剂。

8、如何正确设置和管理狂犬病防治诊所?

一是合理设置创伤救治、疫苗接种等职能部门。拥有必要的创面冲洗、冷链等设备,以及狂犬病疫苗及其被动免疫制剂、应急救援药品等。二是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管理、疫苗及冷链管理、知情通报、疫苗接种信息采集报告、疑似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等制度。三是加强人才培养。从事狂犬病暴露防治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转载自: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总局

来源: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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